全国首例“非法刷机”案宣判:两公司赔OPPO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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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据ICPhoto
10月9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因“刷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宣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杭州登先网络科技公司、深圳市掌星立意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提供非法刷机服务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两公司赔偿OPPO广东移动通信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名为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
早在去年12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对该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两被申请人(杭州登先网络科技公司、深圳市掌星立意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线刷宝网站提供OPPO品牌机型的刷机ROM下载、支付购买服务的行为。
正当商业模式应受保护
“非法刷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该起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单纯靠硬件销售获得收益的经营方式令手机厂商难以为继,应用分发的商业模式已成为手机厂商普遍的商业模式。作为手机生产商,OPPO公司应享有其后续流量变现的权益。因此,OPPO公司通过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商业模式以实现盈利需求,获得的是合法竞争利益和商业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东莞讯怡科技公司是该种增值服务的实际运营者,也享有相关权益。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两被告在一无生产硬件二无自行开发系统的情况下展开的经营活动,实质上属于一种“搭便车”式的蹭流量行为,以不正当的方式破坏、干扰了智能手机厂商的合法经营。
根据2017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自律公约》第十八条规定,杭州登先科技公司提供的刷机服务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属于非法刷机,直接干扰了两原告的商业模式,实质性替代了两原告基于OPPO手机操作系统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手机行业所公认的商业道德。
此外,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原装操作系统互联网入口切断,并移除该入口各项自有或第三方应用,替换成两被告指定的合作应用,构成了对原告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商业模式的颠覆性破坏,削弱了其市场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OPPO手机提供应用的方式不符合规定且无法删除,该不合规行为应当由消费者协会或有关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规制,并不能成为两被告实施不当行为的理由。”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两被告提供非法刷机服务并获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两原告利益,应承当包括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之后判决两公司赔偿50万元。
刷机是积极有用的技术手段
不应破坏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法官表示,杭州某科技公司作为手机软件经营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在商业活动中避免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同行业竞争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但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本应属于两原告的市场关注和商业利益。
法官指出,手机厂商彼此的竞争行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从有利于手机市场的发展、秩序的稳定和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出发,而非打着“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旗号,通过技术手段破坏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的方式推进。手机厂商基于其开发的手机操作系统而形成的商业模式及带来的经济利益固然应予以保护,但并不意味手机厂商据此形成一种排他性的垄断性权利,其无权禁止其他软件经营者独立开发手机操作系统并提供刷机服务,更无权限制手机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法律所禁止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对手机厂商的操作系统破坏或干扰的非法刷机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吴丹若袁野
编辑陈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