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村民待遇资格”?基层治理不能自我“赋权”

时间 • 2025-11-30 07:16:27
村民
待遇
取消
社区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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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浪费,厉行节约,本身是趋向文明的理念,但如果手段跑偏了,就容易走向文明的反面。

近日,媒体报道山西临汾市洪洞常四社区发布的一则通告引起热议。该通告显示,该社区禁止操办生日、乔迁等非婚丧嫁娶事宜,婚丧嫁娶一律从简,用酒不得超过30元,烟不得超过10元,迎亲车不超过6辆,违者将取消村民待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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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部分内容图据澎湃新闻视频截图

据事发社区回应,该通告属于村规民约,已经实行好几年了,现在是重新强调。既然属于约束和规范村民行为的“村规民约”,那么其制定程序、条款规定及处罚手段是否经得起法律的审视呢?

提倡节俭、反对浪费,这是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也是当下应该继承发展的。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公私边界。说到底,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规范,必须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产生作用。包括,制定时应向村民广泛征求意见;实施后,违反村规民约的村民,可适用有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但不能强制处罚,否则涉嫌越权。

婚丧嫁娶、生日乔迁等事宜,本身是村民自己的事情,宴席怎么办也是他们的权利。社区也好、村委居委也好,应进行提倡和引导,但不能强制进行不合理处罚。报道中,接受采访的社区工作者回应称,违规操办的村民会进行处罚,“违者将取消村民待遇资格”。

所谓的“村民待遇资格”,具体是指哪些呢?报道没有明确,但检索可以发现,“村民待遇”并不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概念,它其实就是一种基于户籍的身份确认。比如作为当地村民,可以享受当地的土地承包、征地补偿、集体资产分配等权益。

取消“村民待遇资格”意味着什么呢?从字面意思理解,大致是“你不再是本村村民了”。这个剥夺,可以囊括的范围实在太大了。别说是社区组织,就是上级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也不能随意做出这样的决定。

哪怕该村规民约中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取消村民待遇资格”也于法无据。村规民约存在的前提是不得与国家法律抵触,它只能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作为一种规范补充。从这一点来讲,违者取消其村民待遇资格,明显属于自我“赋权”。

不可否认,当下不少地方存在着盲目攀比、大操大办成风的现象,这种现象给一些村民或居民带来了困扰。相关社区或村民组织在改变这种现象上做出努力,出发点是好的,但具体做法上合法合规,这是最起码的原则。如果一种手段,从源头上就逾越了权力的边界,那就不可能抵达真正的正义和美好。

反对浪费,厉行节约,本身是趋向文明的理念,但是如果手段“跑偏”,就容易走向文明的反面。相比操办宴席上的文明理念,治理的文明可能更具深层次的进步意义。

任何风俗习惯的改良,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不合理的惩罚方式来达到立竿见影效果的做法,只能说是通过强力暂时压住了一些欲念,而不是从欲念本身来予以纾解。相关基层在组织制定类似村规民约时,必须厘清公私边界,尤其不能自我“赋权”。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与归

编辑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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