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歧视、生育休假、婚姻财产……《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中的“母亲”权益
↑图据ICphoto
红星新闻记者|陈卿媛实习生李毅达张洁
编辑|潘莉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掀开讨论风暴,不少修订条款与“母亲”的权益有关。一审公开征集意见超42万条,无论是参与人数,还是意见数量,均远远高于同期开征民意的其他7部法律草案。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正广泛征集意见中,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19日。截至5月8日发稿当日,5.6万余人在全国人大官网提交16万余条建议。
今天是母亲节,如何优化生育保障、减少后顾之忧,如何破除针对妇女孕育的歧视,增强母亲”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红星新闻邀请到修订草案专家研讨会的核心专家——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以及相关维权案件的当事人,一起来探讨。
修订草案亮点
对性别歧视进行了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2年通过以来,此次是第三次修订。
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85221位网民提出了423719条意见。
一审草案相比现行法律,修改了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
今年4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会议二审。4月18日公布的修订草案二审稿全文,主要增加了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增设强制报告和排查,禁止因婚育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住宿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违法报告制度等内容。
↑蒋月教授
“二审草案最大的亮点,是把人格权独立成章并将其提前,安放在政治权利之后。”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认为,妇女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利,然后才是财产权利等其他类型的权利,“不论是针对妇女的性骚扰,还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婚姻自由权的侵犯,包括对妇女工作权利的侵犯,这些都侵犯了妇女平等的独立的人身自由、独立的人格权。承认和保护妇女独立的人格权和人身权,是最基础性的。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能做出强调性的规定,非常有价值和意义。”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教授则认为,此次修订草案的第一个亮点,就是立法目的更加全面准确。以往《妇女权益保障法》注重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此次修订草案还强调了要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在具体的制度方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机制更加明确,可以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
李明舜教授提到,第二个亮点是男女平等评估机制法定化,第三个是分性别统计制度,第四个是对性骚扰的防范机制,此外,还强调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特别保护,“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在新修改的草案中,对性别歧视进行了界定,使我们认定性别歧视有了法定的标准。”
现实中的职场歧视
有女性因怀孕被调岗甚至辞退
生活中,女性遭遇职场性别歧视的案例频发,一些女性因怀孕被迫调岗甚至离职。
蒋月教授所在团队在以往的调查中发现,在车间从事劳动的妇女,在怀孕后期依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的情况并不常见,而在办公大楼从事管理岗位的怀孕妇女多仍在岗位上工作。
蒋月教授表示,如果女职工怀孕后就辞工回家,她们依法享有的孕产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实际生活就中没有用上。而坚持在岗位上的女性,则又会面临更多复杂问题。
刘女士从2014年就进入一家公司,从普通员工做到经理。2018年刘女士怀孕产子。在她休产假的过程当中,公司以内部结构调整为理由,对她进行调岗。她发现公司其他部门也有相同遭遇的员工。刘女士和公司的劳动仲裁、一审均失败,经过长期维权,二审终于胜诉。
广州珠海的樊女士2019年2月21日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公司经理,当天下午就被告知不用去上班。樊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维权三年才最终收到公司的道歉书。
关于解决职场性别歧视的相关问题,有人认为爸爸也可以和妈妈休一样的长假,这样才可能真正解决职场歧视的问题。李明舜教授认为,男女共同休产假,不仅可以减轻女方育儿的负担,也能让父亲承担育儿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
蒋月教授则表示,让爸爸休产假是好的,但其意义不宜夸大。她认为,孕中甚至孕后期的妇女肚子很大照样劳动,没有怀孕负担的爸爸在家里休产假是没有针对性;妇女生产的头几天或者第一个月,我国家各地民俗都有坐月子的习惯,爸爸休护理假可以分担照料母婴的许多工作。
但当婴儿处于哺乳期,尤其是在纯母乳喂养的阶段,爸爸无法真正替代母职,“考虑性别平等的同时,也一定要考虑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我个人认为在产假的后半段,当不涉及到母乳喂养,父亲可以替代母职履行的时候,爸爸休护理假或者休父母假,去替代妈妈从事照料幼儿,作用更大,因为无论是护理假或者父母假,天数都是有限的。”
实际上,职场歧视的根源主要在于用人单位的负担,保护女性权益是否意味着将用人成本转嫁到了企业身上?
“我们有一些认识需要强化。一个就是对生育的社会价值的认识,个人、家庭、单位、国家、社会都对其负有责任,所以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李明舜教授认为,“既然生育具有社会价值,是民族持久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富强所必需的,那么负担也就应该由个人、家庭、单位、社会和国家来共同承担。通过生育保险使费用合理地分摊在个人、单位和国家,慢慢就可以实现社会统筹。”
草案新增多项条款
涉及监护、财产、生育休假制度
在婚姻家庭及生育方面,李明舜教授也提到了多项新增条款,“对婚前检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健康体检。这主要是为了降低畸形儿的出生率。我们知道有一个健康的孩子,对一个家庭是极其重要的。”
“过去经常有人说,开车还需要驾校培训。那么婚姻作为人的终身大事,反倒没有经过培训。”李明舜教授指出,此次修订草案强调了婚姻家庭的辅导服务。新增内容还包括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强调夫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在男女双方离婚的时候,涉及到子女监护权的问题,如果女方实施绝育,或者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要保证她的监护权。
↑李明舜教授
在夫妻财产方面,“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夫妻共有的不动产规定了可以联名登记。”李明舜提到,这可以解决一种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以往夫妻的共有财产中,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而且往往是男方,这对女方不利。另外增加了离婚诉讼期间查询的知情权,申报离婚时候对财产的申报义务。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夫妻任何一方在离婚的时候隐瞒或转移财产。使共同财产不能够在离婚的时候分清。
这次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关于这条规定,蒋月教授认为,女性作为社会人,在社会角色的扮演中,会面临怀孕、生育、哺乳的社会分工。她需要具体的时间和精力去投入。如果妇女因为生育而在劳动领域遭受不公正对待,这明显对女性的生育意愿、生育安排是不利的。另一方面,这条规定也明确表达了鼓励生育的态度。
李明舜教授认为,完善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制度是最重要的,它主要体现了我们国家对生育社会价值的肯定。“因为生育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一直是被漠视或者是没有被充分地认识。人口的再生产它不仅仅是民族延续的一种保障。而且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体现。”
↑图据视觉中国
如何帮助“母亲”?
专家建议建立更多公共服务
社会怎么能帮到“母亲”?职场歧视案当事人刘女士提到,作为女性,在职场当中,决定要怀孕就是一件很有勇气的事情,“现在很多公司没有专门给妈妈提供哺乳室,所以我们为了让宝宝能喝上饱奶,有的时候会去卫生间,或者找一个会议室的角落,其实这个时候对于妈妈来讲心理负担是很大的。”
“我个人非常强调建设更多公共服务来提供更多的支持、帮助,例如,延迟放学,使接送孩子的时间更灵活,应当考虑建设一些公共服务,去衔接学校放学时间或者延时服务。”蒋月教授表示。
“一定要建立更多的公共服务来减轻生育孩子的妇女个人、父母和家庭方面的压力。当母亲因故无法或者不适合亲自照顾孩子的时候,她或者她家人可以把孩子交给适当场所进行临时托管照料。需要有服务去替代妇女的家庭劳动,让妇女能够省出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她自己,去从事别的活动。”
蒋月教授认为,妇女因怀孕、生育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成长机会损失以及发展机会的损失,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认识,也未看到立法特别有针对性的规定。目前草稿对此的相关规定主要还是行政的行为干预,“我认为在这个方面还应再进一步研究。对于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我个人主张重罚,提高违法成本能够有效地减少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社会发展到当前,妇女怀孕、生育主要已是“利他”,而非“利我”。对于怀孕生育妇女,应当建立起充分尊重、保护机制。
李明舜教授也建议:对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者,应从严、从重处理,同时要给予妇女更多的救济的途径;从保障妇女权益的角度,对子女的抚养可以具体议题,在哪些情况下,应该判给母亲,或者应该由母亲来直接抚养,可以有具体的规定;对带孩子的母亲,在处理共同财产分割的时候,倾斜的幅度应该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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